选必1-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
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
背景
- 15世纪前后,西欧国家的封建统治势力遭到削弱,中央集权得到加强;
- 宗教改革运动沉重地打击了教会势力,强化各国的世俗权力;
- 国家和民族观念认同日益显现;
- 对民族语言的重视,强化了民族认同;
- 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,传播自由平等思想,促进欧洲各国民族意识觉醒;
- 个人对国家的忠诚,超越了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,各国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。
表现
- 专制王权的发展:(封建势力削弱,中央集权加强)
- 英国:1534年英国国王受意议会通过《至尊法案》,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,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,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;
- 法国路易十四统治时期,法国王权达到巅峰。
- 对民族语言的重视:(国家和民族观念认同)
- 英国: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开始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;
- 法国:16世纪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。
- 国家象征的产生:(个人对国家的忠诚)
- 出现了国旗,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。
特点
- 国家的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、继承关系、领土扩张、殖民征服等因素发生改变(封建势力削弱,中央集权加强);
- 民族国家由单一民族或者多个民族组成(国家和民族观念认同);
- 民族国家主权独立。
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
原因
- 随着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,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,国家之间利益纠纷加剧;
- 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,减少武力冲突。
过程
- 国际法的形成:荷兰人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《战争与和平法》一书中提出,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,确立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,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。(格劳秀斯不仅确立了国际法主体是主权国家,还提出了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问题,试图规范战争行为。)
- 开创先例:1648年,签订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》,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、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;
- 外交制度的建立:17世纪欧洲国家的君主们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,在此基础上,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。
- 国际法和外交制度的发展:1815年,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以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,建立起维也纳体系。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,国际法的应用扩大到美洲、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。
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
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
- 背景: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国际法遭到严重破坏。
- 表现:
- 十月革命后,苏俄提出了不兼并、不赔偿的原则。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,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。
- 战后,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—华盛顿体系,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与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。(凡尔赛体系:主要针对欧洲地区的安排;华盛顿体系:解决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战略矛盾)(该体系早处理战败国问题、民族权益等问题上存在局限性,为后来二战爆发埋下隐患。)。
第二次世界大战后
- 背景: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,法西斯国家的侵略活动使国际法再次遭到破坏。
- 表现:
- 1945年6月签署《联合国宪章》。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,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利;
- 确定了“大国一致”原则,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。
- 1946年,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成立,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。
- 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,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,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。
- 郭德法的领域大大扩展,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。
易错易考重难点和对比
现代《国际法》发展的表现
- 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;
-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原本原则;
-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;
- 主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经确立;
- 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不断出现;
- 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。
近代《国际法》的特点
- 区域性较强,国际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地区(联合国成立后,制止了印度尼西亚等地区的战争,却未能阻止朝鲜、越南等局部战争。并且难以制约大国间的博弈。);
- 协定国际法走向繁荣,国际条约大量增加;
- 战争中对人道主义的关注持续增加;
- 国际仲裁制度的进步;
- 国际组织成立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;
- 海洋法得到实现,如公海自由领海制度的建立。
现代《国际法》的特点
- 国际社会组织化:国际组织数量增加,活动范围扩大,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;
- 国际法的全球化趋势增强,国际法基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;
- 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,国际法条约对国内法的影响增大;
- 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,国际经济开始形成和发展。
近、现代《国际法》特点对比
- 区域性和普遍性:近代国际法最初主要服务于欧洲国家,现代国际法则具有更广泛的普遍性,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。
- 强制执行力:相较于近代国际法,现代国际法通过国际组织增强了法律规则的执行力度,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更强的应对机制。
- 国际组织院的作用加强:国际组织数量增加,为协商解决纠纷增加了途径和提高了可能性。
《国际法》的局限性
- 强权政治的影响:在国际事务中,实力强大的国家往往能更多地影响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,而较弱国家的利益可能被忽视。国际法在面对超级大国的行为时,有时难以发挥充分的约束作用。
- 自我约束性质:国际法主要依赖国家的自觉遵守,而非外部强制。
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对国际法发展作用的不同之处
回顾
- 国际联盟:一战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;
- 联合国:1945年签署联合国宪章。
对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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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联盟强调“全体一致”原则,不利于国际法的实施;联合国大会强调“大国一致”原则,有助于国际法的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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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国相较于国际联盟,成员更多,所以更具有普遍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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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国相较于国际联盟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上的作用更加突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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